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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大“三个明确”试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2 10:26:00

  本网讯  近日,平湖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平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试行)》。办法共十一条,从三个方面对人大代表辞职进行明确:

  一是明确了市人大代表辞职的原则。《办法》规定实行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二是明确了市人大代表辞职的情形。《办法》规定了“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因工作岗位调动不再具有原选区代表性的”、“违纪违法或违反社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的”等四个方面十二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或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三是明确了市人大代表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分情形对市人大代表辞职的具体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接受辞职、报送审查备案、公告、补选等问题作出说明。

  探索和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贯彻落实新形势下中央和省委、市委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是规范代表辞职工作、激励代表认真履职的重要措施,对于完善代表履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平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任工委 作者:徐凤英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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