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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2-04-12 15:35: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于律己,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和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行使职务所必备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求实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理论、法制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

  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由办公厅编入常委会《会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议题积极发言。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会议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述职评议等各项监督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时,应遵循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机关统一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重要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到基层工作,要通过走访、座谈等各种形式,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和要求,并负责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涉及本人或亲属的,应按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并接受监督。

  主任会议应采取措施,保证本守则的严格遵守。对违反本守则的,应督促其检查并改正。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浙江人大”网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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