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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民警呼吁对公民姓名权进行专门立法
发布时间:2018-06-06 10:10:00

  6月1日,有一家影视公司找到了老户籍民警、姓名学专家关玺华。

  当天中午,关玺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前段时间写了一个关于中国姓名文化的策划,影视公司对此很感兴趣,想拍一个专题片,约他商谈此事。

  退休前,关玺华在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处宣传科工作多年。因为工作的缘故,关玺华经常跟“起名”“改名”这样的事情打交道,接触过很多乱起名、乱改名的情况。

  “有些居民在给孩子起名字的时候,为了避免重名的情况出现,经常会有一些标新立异的做法。有的给孩子起名时,整个姓名就叫一个字‘王’,有的还在姓名中使用英文字母或者符号,例如王A、高@这样的名字。”关玺华认为,由于我国缺少一部专门针对起名、改名的法律,导致这些现象频频发生。

  “起名要深思熟虑,因为名字不是一个简单的符号,需要遵循好认、好写、寓意深刻等原则;改名字也要慎重,因为这关系到姓名诚信等一系列问题,处理不好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麻烦。”关玺华说。

  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尽快对姓名权进行更详细立法,在保障姓名权这一重要民事权利的同时,又能确保起名行为不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人大立法解释公民姓名权

  多年前,关玺华写过一本名为《怎样给孩子起名字》的书,详细介绍了起名的原则等内容。关玺华想通过这本书告诉人们,应当怎样起个好名字,而不是一味追求生僻字和标新立异。

  然而,关玺华的这个理想,实现起来并不那么容易。

  “很多人都会在起名的时候选一些生僻字,这样的做法,不仅给公安机关的工作出了难题,也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关玺华说。

  改名的乱象同样不少,关玺华了解到,有人曾经到派出所申请改名叫“大雄”,既没有父姓也没有母姓,“可能是《哆啦A梦》这个动画片看多了”。

  起名、改名时选取的名字千奇百怪,随之而来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

  “从派出所反馈的信息来看,不同的人要求改名的理由都不一样。有人是对名字不满意,有人是觉得名字有歧义,有人是因为父母离婚要改姓,有人是听了算卦的忽悠,等等。除此之外,有的人改名则是心怀鬼胎,比如在国外欠债后跑回国,再出国时不敢用原来的名字,便到派出所要求改名、改护照。”关玺华说。

  但姓名的更改,不能随意。

  关玺华解释,我国没有姓名法,派出所改名字依据的是有关部门的规定,原则上是可以改名字,但要有正当的理由。

  “什么是正当的理由?什么是不正当的理由?在实际操作中,户籍民警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奇葩问题,不知该如何解决。”关玺华说。

  改名不能随意,起名同样不能任性。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

  在已有姓氏基础上起名为“王者荣耀”和“黄蒲军校”,可以被允许,但自创“北雁”起名为“北雁云依”,则不被认可。

  2009年1月25日,山东济南市民吕某与张某夫妇生下女儿,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同年2月,吕某在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为此,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此后,因法律适用问题,此案被层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姓名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在司法部门、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学术界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只有上升到法律解释的高度才能获得根本解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议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解释。

  该案在被中止5年后,于2015年4月24日在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解释,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姓名应符合传统文化伦理观念

  关玺华指出,起名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还会涉及到公众利益。

  2008年,江西青年赵C为了捍卫其姓名权,将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最终经反复协调,当事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

  此后,公安部有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赵C保留原名的话,就意味着公安部要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修改,这也意味着全国现有的所有正在运行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也要更改,牵涉面非常广,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从理论上讲,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是,考虑到公共利益等因素,起名不能太过随意。

  “例如,像‘北雁云依’和‘赵C’这两个名字,录入系统的话,就需要对系统进行很大程度的修改,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就侵害了公共利益。”朱巍说。

  “一个乘客不能因为自己体型肥胖,就要求航空公司把座椅加宽。同理,在起名字的时候,公安机关也不可能为了一个不合规范的名字而改变整个系统。”关玺华说。

  关玺华指出,改名字不是改符号那样简单,会牵扯到很多事情,户口簿、身份证、护照、房产证、驾驶证等信息都要修改,不光自己麻烦,也浪费了不少公共资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个符号,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姓名,但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中,除了一些例外情形,姓名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而且,在姓氏之后的名字构成上,多采用一到两个字。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习惯,既体现了父母长辈的期许,也维持着正常的人际交往。”刘俊海说。

  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这也是“北雁云依”案在判决时所要传达的理念。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称,该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建议立法作出细致规定

  刘伟(化名)是河北省邯郸市一名户籍民警,他在工作中遇到过不少给新生儿用生僻字起名的家长。

  “虽然到现在还没遇到过‘王者荣耀’‘黄蒲军校’这样的名字,但是生僻字却是见了不少。家长为了不让孩子重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有的时候,过于生僻的字并不见得是件好事,在孩子以后的成长过程中,有时候也会造成一些不便。”刘伟说。

  “面对这种情况,我也只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且还不敢说太多,怕被对方说自己侵犯公民权利。”刘伟说。

  刘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要是法律能够对这些情况作出更细致的规定,自己的工作应该会好做很多。

  中南财经大学教授乔新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在名字的选择上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赵C”“北雁云依”等名字的出现,给我国的姓名管理带来了一些困扰,因此,有必要立法对姓名权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乔新生认为,在立法明确选取或者创设姓名的规定时,有很多情形都要考虑到,所作出的规定要尽可能涵盖到可能出现的情形。

  “在一些国家,创设姓名的时候都会特别强调传统,会禁止使用一些与本国文化不相符合的字。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一些名字作出必要的限制。”乔新生说。

  关玺华介绍,日本户籍法规定,为孩子起名时必须使用常用简明文字,这些文字必须在姓名用字表中找到,除此之外的其他文字不可用于小孩名字。

  “除了日本,新加坡、俄罗斯等国都对姓名进行了立法。建议我国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也对姓名开展立法工作。例如,规定不能使用英文字母、符号、不宜使用的汉字,对改名的特定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等等。”关玺华说。

  刘俊海同样建议,在立法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对姓氏的使用、姓名的结构、最大字数等内容作出细致规定。同时,也要明确姓名中禁止出现的内容,例如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等。

  “今年将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等法律案,如果人格权法能够独立成编,就可以专门对姓名权的行使作出细致规定,包括对于姓名的基本要求、享有的权利、禁止的内容等。”朱巍说。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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