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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14-09-22 09:55:00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将提请9月22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针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政府管理责任,草案修改稿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了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审计监督等规定。

  二、进一步规范利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行为。实践中,不合理的低丘缓坡开发造成水土流失的问题较为突出,草案修改稿对此加强规范,增加规定:利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等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划,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三、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草案修改稿规定,水土保持方案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审批为主,仅规定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为。在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中,即要严格把关,防止水土流失,又要优化审批服务,保障当事人权益。为此,草案修改稿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时点、审批时限等程序内容作出规定。一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或者备案。二是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在收到水土保持登记表时即予备案,并规定了不予批准的几种情形。三是增加了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五、进一步完善地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的规定。为了使分层剥离的地表土得到合理调配和有效利用,草案修改稿对有关部门建立地表土信息发布平台,为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提供信息服务作出规定。








来源: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作者:丁忆南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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