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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2016-11-28 09:26:00

  本网讯 2016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做了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向主任会议做了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将提请11月28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留守儿童保护实际,作了一些针对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留守儿童保护方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家庭监护责任,明确父母委托监护相关义务;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相关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进一步明确基层和群团组织以及学校等职责,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活动。明确建立强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困境儿童保护方面,草案修改稿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相应内容,进一步强化对困境儿童的保护,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

  三是监护资格撤销方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与国家法以及相关规定精神相衔接,增加了可以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明确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四是结合浙江实际,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








来源: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 作者:孙晋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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